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一、构建现代职业教育衔接沟通体系 | |||
1 |
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巩固提高计划,统筹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布局调整。推进县级职教中心等中等职业学校发展。 |
各市(州)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 |
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实施中高职衔接推进计划、高职改革创新计划。建立职业教育的学位制度。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重点举办本科职业教育。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分类管理制度。 |
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
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 |
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办法。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考试招生办法。 |
教育厅牵头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4 |
适度提高专科高职院校招收中职毕业生比例、本科高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比例。逐步扩大高职院校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比例。 |
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
持续实施 |
5 |
建立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面向有需求的社会群体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省扶贫移民局、省残联等 |
持续实施 |
二、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办学格局 | |||
6 |
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支持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 |
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
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7 |
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 |
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人行成都分行等 |
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8 |
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 |
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等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9 |
落实支持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
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国资委等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0 |
分类制定行业指导政策。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
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持续实施 |
11 |
建立现代职业学校制度。 |
教育厅牵头 |
持续实施 |
12 |
制定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支持政策。实施职业教育集团建设计划,制定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多方参与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的支持政策。 |
教育厅、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持续实施。 |
三、建立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体系 | |||
13 |
加大实习培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 |
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 |
持续实施 |
14 |
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 |
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 |
持续实施“双证书”制度。2015年6月底前启动现代学徒制试点 |
15 |
实施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计划,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推进专业设置、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建立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 |
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持续实施 |
16 |
实施“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计划。完善教师资格标准,实施教师专业标准。健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落实支持教师到企业实践和职业院校面向企业聘请专兼职教师等政策措施,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
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资委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7 |
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水平,实施职业院校信息化建设计划。 |
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持续实施 |
18 |
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
教育厅、省外事侨务办等 |
持续实施 |
四、提升发展保障水平 | |||
19 |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省依法制定落实职业院校财政生均拨款标准,改善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 |
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0 |
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比例不低于30%,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统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 |
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1 |
健全社会力量投入的激励政策,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探索利用国(境)外资金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和机制。 |
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成都分行、省法制办等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2 |
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实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计划。 |
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持续实施 |
23 |
完善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
财政厅、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 |
持续实施 |
24 |
加大对民族地区、农村、贫困地区职业教育支持力度。 |
持续实施 | |
25 |
健全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保障政策,创造职业院校学生公平就业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五、落实政府和部门职责 | |||
26 |
制定职业教育地方性法规。落实政府和部门职责,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减少对学校具体事务的干预。 |
省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7 |
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强化督导评估,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
教育厅牵头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8 |
营造职业教育发展良好社会环境。完善职业教育先进表彰奖励制度。落实好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设立职业教育活动周。 |
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