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 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专业目录
第七条 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 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 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各高校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对增补专业提出建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提交的增补专业建议汇总,于每年6月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本地区增补专业建议材料,内容包括:专业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建议材料。教育部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年度增补专业,并于当年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十一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和各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十二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
第四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三条 高职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但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依法经过审批。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五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每年通过专门网站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及相关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专业设置情况报教育部。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除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以外,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招生录取和人才培养一致的专业方向可在学历证书中注明。
第十六条 高校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通过专门网站填报相关材料,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拟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次年招生)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教育部依法组织审批,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五章 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 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定期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以及高职专业设置指导建议等信息,加强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高职专业设置指导专家组织,充分发挥其在高职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高校应设立学术委员会或高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定期对高职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高校应加强对所开设高职专业的评估、监督和信息公开,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并对该专业点进行整改:
(一)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二)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
(三)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点,高校应及时撤销。
第二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高职专业办学情况进行评价,发现存在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督促学校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采取调减、暂停招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撤销该专业点。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把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就业率、生均经费投入、办学情况评价结果等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