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是工会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和谐校园的具体实践;是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载体;是工会组织密切党和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服务广大职工群众,帮助职工解决困难,体现学院党、政、工组织对职工群众的关心和温暖的重要窗口。
2、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服务宗旨: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认真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劳动法》、《工会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突出和履行工会的维护职能,切实承担起困难职工“有求必应”,“有忧必排”,“有难必解”,“有困必帮”的职责,代表和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3、为贯彻省教育工委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内帮扶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将党内困难职工和非党困难职工的帮扶结合进行。
4、为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更好地服务职工,保障帮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帮扶工作组织机构
5、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在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由陈国银、王锐、李萍、熊振、张广安、邹后明、胡红梅、杨莉、姜腾东九同志组成,陈国银任主任,王锐、李萍、熊振三同志任副主任。
6、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困难职工帮扶的日常工作,与工会办公室合署办公,熊振任办公室主任,姜腾东、彭世琪二同志任干事。
三、帮扶对象、内容、条件
7、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帮扶对象:包括在编在岗职工(含聘用合同制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中的困难职工。
8、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内容包括:职工来信、来访的求助;困难职工的生活帮助;困难职工的医疗救助;困难职工子女入学资助;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律援助。
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的职工均可申请困难帮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因不幸遭受意外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职工;因患重大疾病或绝症长期治疗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因经济收入偏低,又无外援,无力供养子女入学的职工。
四、帮扶工作制度
10、“一站式”服务制度。对困难职工的来信来访,困难救助,法律援助实行一个窗口,回答所有问题,办结全部申请手续。
11、首问责任制制度,困难职工到帮扶中心咨询,申请帮扶事项,首位接待人员对属于职责范围的,且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应在规定办理的时间内及时办结;困难职工提出的事项,属于其他处室职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受理单位和联系电话,必要时也可为其联系有关经办人。
12、限时办理制度,帮扶中心接待人员办理各类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困难职工来电来访提出法律、政策咨询,能当场解答的应当予以解答,解答不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收到来信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内容或法律、政策咨询意见反馈给困难职工本人。
13、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对困难职工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入学资助,法律援助由领导小组成员集体讨论,会议决定。重大问题需向学院领导汇报。
14、一次性救助制度。对困难职工的救助实行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由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工困难程度酌情确定。
15、定期和不定期救助制度。对女职工中的困难职工,在“三八”妇女节前救助;对劳动模范、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工作者中的困难职工在“五一”劳动节前救助;对教师中的困难职工在教师节前救助;对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中的困难职工,在“八一”建军节前救助;对党员中的困难职工在“七一”建党节前救助;对因患重大疾病或绝症导致经济困难的职工,在“元旦”和春节前后救助;对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困难职工,在事故发生后的15日内救助。
16、财务管理制度。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建帐,收支透明,接受监督。
17、档案管理制度,帮扶中心每月的接待记录,帮扶记录登记等各种登记表,一律实行归挡管理。所有档案按来信来访求助困难救助、入学资助,法律援助等内容进行分类单独立卷后装订、归档。
五、帮扶资金筹措
18、学院资助。学院每年从职工福利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作帮扶资金,由工会纳入部门预算,院长审批。
19、申请资助。学院工会每年年底向上级工会申请一部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20、工会创收。学院工会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的通过创办经济实体谋取经济收入,其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全部作为困难职工的帮扶资金。
21、职工捐助。学院工会组织职工向困难职工爱心捐助,捐助资金全部用于困难职工的帮扶。
22、社会援助。充分利用学院的社会资源,通过适当的方式,争取社会企业家和成功人士的爱心捐助。
23、党费提取。学院党委组织部每年从上缴的党费留成中拿出一部分用作帮扶资金。
六、帮扶工作实施程序
24、本人申请。凡符合困难职工帮扶条件的职工,本人向帮扶中心办公室书面申请,出据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25、组织核实。帮扶中心办公室在接待困难职工的帮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提交帮扶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
26、集体决定。帮扶工作的所有事项,均由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集体决定。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会议有效。
27、张榜公示。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情况及时予以公示,听取职工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七、本管理办法由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