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川府发[2007]50号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决定》),职业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更加明确,发展速度明显加快,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显著增强。但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省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较差,办学机制以及培养人才的规模、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为实现富民强省、全面小康的宏伟目标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性人才,现就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十一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指导思想、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努力把我省建成西部职业教育强省。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完善在省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的现代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 扩大职业教育规模。“十一五”期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200万人以上,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一半以上。为我省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输送180万名中职毕业生,60万名高职毕业生。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4大工程。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制订地方和行业技能性人才培养规划;实施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及“劳务品牌打造工程”、“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到2010年培训农民工2000万人次,培训劳务品牌农民工300万人,使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培训率达到80%以上;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到2010年培训1000万人次;实施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在企业建立工学结合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体系,加快培养高级工和技师,建设学习型企业。鼓励和引导全社会需要就业人员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劳动者素质得到明显提高。 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使职业教育基础能力普遍改善,为经济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改革 (三)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充分发挥公办职业院校的主力军作用,加快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大力帮助民族地区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调整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结构,鼓励教育资源富余的普通中学与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在支持有条件的高职院校办好高等职业教育的同时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重点放在对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和需要就业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上。中等职业教育资源短缺地区要加快调整高中阶段教育结构,扩建、改建、新建一批中等职业学校。2010年以前,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高职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本科院校。 (四)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强化高职应用型特点,加强基础能力建设,通过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积极探索培养高级技工新路子。建立高职院校联系帮助中职学校发展的制度。 (五)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各地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支持力度,制定完善民办学校建设用地、资金筹集的政策和措施。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对民办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 依法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扩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 (六)推进职业教育集约化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打破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产业或专业为联结点,以校企合作为基础,探索组建电子信息、医药化工、饮料食品、城乡规划建设、水电、机电冶金、旅游、农业技术等职教集团。鼓励各地创建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挥区域优势,建设职业教育示范区。推动职业教育向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方向发展。 (七)大力推进办学思想转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指导”的办学方针,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促进职业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推动职业院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 (八)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把德育放在首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对照国家职业标准,重点建设100个中职专业,130个高职专业,努力构建以能力为本位、以职业实践为主线、以项目课程为主体的课程体系。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把学生职业道德、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考核评估职业院校的重要指标。 (九)加快办学模式改革。实施校企合作计划,全省销售收入亿元以上或职工1500人以上的加工型企业至少联系1所职业院校作为合作伙伴。“十一五”期间在全省重点企业建设100个职业院校师生实践实训基地。大力推行半工半读、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对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和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十)推动办学体制与管理体制改革。公办职业院校要积极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落实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三、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十一)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以提高师德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为重点,开展教师全员培训,建立教师实践制度,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和职业院校兼职教师聘用政策,逐步实现编制动态管理,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与聘任办法。“十一五”末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师比要努力达到16:1左右,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90%,50%左右的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 (十二)实施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建设16所国家级、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50所国家级、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十三)实施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在职业院校建设100个社会急需专业、装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实训基地。 (十四)实施县级职教中心建设计划。除人口稀少的县(市、区),每县(市)重点办好1所骨干中等职业学校(县职教中心),重点建设100个县级职教中心,使其成为当地整合职教资源、培训农村劳动力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 (十五)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计划。在整合、优化和利用现有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基础上,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增挂技师学院牌子,承担培养预备技师和技师的任务。 四、加强职业教育发展的制度建设 (十六)加强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制定四川省《职业教育法实施条例》及配套政策,不断提高依法办学水平,推进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 (十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十八)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进一步推进职业院校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施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5年为250万人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服务。 (十九)建立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辅以社会奖励,对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进行表彰奖励。引导和鼓励企业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建立职业教育贫困生资助政策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规定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资助政策体系。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进一步完善以学生参加生产实习为核心的助学制度、半工半读制度、学费减免制度和延期支付学费制度。 (二十一)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通报制度。省政府从2008年起对各市(州)高中阶段教育结构、职业教育发展、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投入等进行通报,对政绩突出者进行表彰。市(州)级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制度。 五、加强统筹、落实职责,大力促进职业教育发展 (二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发展环境。建立职业教育工作督导机制,加强督导评估检查。 (二十三)努力增加财政对职业教育投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订全省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职教专项经费,逐步增加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调整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中等职业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逐步增长;在教育基建的财政投入中,要统筹安排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项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不低于30%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扶贫、移民安置和农民工培训资金要以一定比例用于当地农村职业培训。 (二十四)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鼓励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合理确定职业院校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办学和发展。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有关政策享受经费补贴。要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二十五)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在全省形成政府领导下各部门恪尽职责、通力合作,共同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教育部门要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建立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和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指导,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农业、科技、建设、扶贫、农劳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实用人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发展改革委、财政、人事部门要在规划、基建投入、资金、人事劳动制度等方面大力支持职业教育。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的审计监督。 (二十六)充分发挥行业积极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与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定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对职业院校的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二十七)落实企业举办职业教育责任。企业要依法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和规划,继续办好现有职业院校,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履行接受职业院校师生实践实习的责任,为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合理报酬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生产一线职工培训的比例应在提取总额的60%以上,并按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无培训能力或培训工作不落实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统筹其教育培训经费,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同时督促企业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和培训工作。 (二十八)引导全社会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大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重要贡献,不断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落实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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