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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党、政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责任,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和教职工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学院实行安全管理“党政同责”,党委、行政对学院安全管理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和院长对学院安全管理负总责,同为学院安全稳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名副院长分管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分管业务的安全管理职责,是所分管业务安全稳定工作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落实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强化安全管理“齐抓共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专项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属地监管、保卫部门综合监管的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党委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切实加强对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学院安全管理的重要问题。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安全管理的要求,促进学院教育教学安全有序进行。
(三)把安全管理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管理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安全文化建设。
(四)加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干部配备和队伍建设,统筹协调各种力量参与学院安全管理。
(五)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工作履职考核,严格安全管理问责。
第七条 学院行政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管理纳入学院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学院安全管理指标体系,与学院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及学院党委关于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研究部署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组织学院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学院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四)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五)建立健全学院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安全应急救援。
(六)保障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管理“三防”建设,改善安全管理的条件和环境。
(七)加强学院安全管理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
第八条 学院党委书记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党委会或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学院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组织干部、宣传教育、目标管理等重大问题。
(二)督促检查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制度,支持学院行政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三)适时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调研和检查指导。
(四)履行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院院长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管理纳入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或学院安全领导小组会,分析学院的安全管理形势,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
(三)督促检查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制度,监督指导学院行政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四)建立健全学院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签署学院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调研。
(六)履行上级党委、政府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院党委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督促分管部门和指导联系系(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抓好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按照学院党委职责分工,落实学院党委承担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职责。
(三)完成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任务,支持学院行政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其他分管院领导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完善分管业务范围安全监管办法措施,研究解决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管理有关问题,协调处理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事故。
(三)坚持将安全管理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四)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大检查,协调处理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完成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分管院领导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在学院的贯彻实施,组织研究制定学院安全管理具体措施。
(二)统筹实施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和目标考核。
(三)主持召开学院安全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学院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支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各系(部)、处(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管理的领导,成立系(部)、处(室)安全管理机构,有干部专门负责安全管理,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定期研究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二)督促检查系(部)、处(室)干部成员落实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制度。
(三)认真执行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
(四)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干部、教职工培训、会议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
(五)统筹协调系(部)、处(室)、社会各方面力量全员参与安全管理。
(六)加强系(部)、处(室)领导干部安全管理的绩效,将安全管理纳入目标考核,严格安全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 系(部)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主要职责:
(一)组织系(部)领导干部、辅导员等制定学生安全管理年度规划,召开安全管理专题会议,结合系(部)实际,制定学生安全管理办法。
(二)制定学生安全教育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专业、班级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落实奖惩措施。
(三)重点敏感时段,及时研判本系(部)学生的思想动态。
(四)定期组织干部、辅导员对本系(部)开展安全稳定大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五)系(部)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按规定流程报告,并组织相关干部、教职工进行善后处理,并做好文字记载。
第十五条 系(部)、处(室)其他干部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一)对业务范围的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
(二)督促指导所属业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抓好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的落实。
(四)坚持将安全管理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监督检查。
(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学院的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十六条 学院保卫处对学院安全管理实施综合监管,履行学院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指导、监督检查系(部)、处(室)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
第十七条 强化属地监管,推行安全管理监管重心下移,各系(部)、处(室)负责日常安全监管,建立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等工作属地职责,加强属地在公共设施、应急救援、校园安全监管等的责任。
第十八条 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各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其他干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系(部)、处(室)定期研究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系(部)每年至少召开4次安全管理专题会议,处(室)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管理的形势,研究解决安全问题的办法。
第二十条 强化学院安全领导小组统筹职能,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为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副书记、副院长为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各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安全检查、宣传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安全管理定期报告制度。系(部)定时向学工部报告学生安全动态,各处(室)直接报保卫处,随时了解全院安全动态,由保卫处负责人每周向分管安全稳定院领导报告全院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常态化检查机制。各系(部)、处(室)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学生、所管理的业务部门开展安全调研、检查、指导、服务,协调解决教育教学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三条 落实领导干部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制度。各系(部)、处(室)干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所属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较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所属系(部)、处(室)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所属系(部)、处(室)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书记必须立即赶赴现场。
第二十四条 保证学院安全监管队伍稳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制度。学院定期对领导干部、辅导员开展安全培训,将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纳入培训内容,采取集中轮训、专题培训等形式,督促干部、辅导员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管理“红线”意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力度,学院对各系(部)、处(室)领导干部、教师的安全管理履职情况实行过程和结果双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和个人评优、职务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强化安全管理约谈和通报制度。对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制度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管理目标任务的,对部门进行通报,分管院领导对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实行日常安全管理问责、事故责任倒查、处置不力追查,促进各系(部)、处(室)领导干部履职尽责。
第二十九条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贡献突出、考核优秀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对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和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安全事故,学院在对部门目标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系(部)、处(室)领导干部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附属医院、奥校及公司参照此实施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