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2014〕16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系统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制定政策、作出决策、确立项目、决定改革举措等重大决策事项的刚性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同时,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3日
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保障广大师生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维护和促进校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6号),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或实施涉及师生员工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时,应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指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委(党组)领导和管理本地本校教育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以下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
(二)教育重点工程、重大投资项目的设立、调整及学校扩建、迁建等重大工程项目;
(三)学校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及学校(含校点)撤并;
(四)学校收费政策、学生资助政策、学生就业政策的制定调整;
(五)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调整;
(六)划分义务教育入学学区;
(七)课程设置改革及中考、高考等考试、招生政策调整;
(八)教师收入分配制度、职称评审改革政策的制定调整;
(九)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调整等;
(十)学校债务特别是拖欠工程款化解方案的制定调整;
(十一)其他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中涉及师生员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等。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政策调整、利益调解的法律政策是否充分,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本地本校近期或长远发展规划,是否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是否反映了大多数师生员工的意愿,是否兼顾了师生员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了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应或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影响。
(三)廉洁性评估。决策事项有无涉及不公、不廉问题。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可能引发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六)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以组织中介组织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八条 风险评估应当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重大决策事项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重大决策事项责任主体应当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客观、准确。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做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估,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第十条 风险评估报告由重大决策事项责任主体审定,做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事项责任主体对做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备案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年初对重大决策事项认真进行梳理,建立台账。年度新增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随时备案。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为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教育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在评估过程中搞形式主义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将按照《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川委办〔2013〕20号),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及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