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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告

公告
作者: | 发布时间:2021-02-04 00:00 | 浏览次数:
公    告
 
按照《四川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川财规﹝2018﹞17号)和《乐山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乐市财政库﹝2014﹞18号)相关规定,学院选择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市分行、浙商银行乐山分行、浦发银行乐山支行作为学院基本存款账户备选银行,并按集体决策方式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比选。
1.综合评分结果
 
工商银行
浙商银行
浦发银行
得分
80.3
45.5
34.6
2.集体决策结果
经2021年2月4日学院第三次党委会审定通过,选择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市分行作为学院新的基本存款账户银行。
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于公告期开始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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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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