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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告

关于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温馨提示
作者: | 发布时间:2020-12-11 00:00 | 浏览次数:

全院教职工:

202012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若未及时确认,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如有以下情况,需进行修改:

12021年赡养老人 、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发生变化;

2、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 ,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确认与修改操作在个税APP端完成。

计划财务处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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