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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信息索引: |
生成日期:2011/12/2 0:00:00 |
发文机构:党委 |
主题词: |
信息类别:审计纪检监督 |
发文字号:乐职委〔2008〕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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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完善信访工作责任机制,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学院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工作的职责划分
办理信访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纪委和监察部门是信访工作的牵头人。由纪委和监察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案件,由纪委和监察部门相关责任人负相应的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以及直接责任。对纪委和监察部门交给各处(室)、系(部)办理的信访案件,各处(室)、系(部)的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按工作分工对信访工作负主管责任;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信访事项的处理,对信访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种类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罚相当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种类:(一)告诫;(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限期调离工作岗位;(五)责令辞职、辞退;(六)党纪政纪处分;(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类别和事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发单位、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予以告诫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情节严重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向信访事项交办机关及信访人员反馈办理结果的;
3、未按《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行为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发单位、责任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或责令辞职、辞退:
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予解决而没有妥善解决,引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发生群众逾十人到市、逾五人到省、逾一人进京上访的;
3、发生群众越级集体(五人以上)上访后,没有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没有及时解决问题、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造成群众重复越级集体(五人以上)上访的;
4、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两次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发单位、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官僚主义严重,引发信访事项和群体性事件的;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有处理权的部门依法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5、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的;
6、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7、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信访信息或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导致决策失误,处置不当,丧失有利处置时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8、泄露工作秘密,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交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9、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信访举报人合法权益的;
10、其他违反信访政策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凡发生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类别和事由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1、予以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由信访工作办理部门提出建议,纪委、监察审计处作出决定,并向党委和行政报告;
2、予以通报批评的,由信访工作办理部门提出建议,纪委、监察审计处作出决定,并向党委和行政报告;
3、予以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和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信访工作办理部门提出建议,纪委、监察审计处、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4、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附则
“案发单位”是指直接引发群众信访问题的单位和部门;“责任单位”是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权处理群众信访事项的有关处(室)和系(部)。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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