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4日第二届第三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以及《77779193永利官网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本着有章可循,管理有序,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奖勤罚懒,优劳优酬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学院内部管理,加强聘期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学院建设和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条 凡我院教职工必须做到: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
(二)加强自身修养,遵纪守法,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自觉维护学院形象。
(三)爱岗敬业,服从安排;努力学习,勤奋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教学能力、服务能力,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四)热爱学院、关心集体、团结互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文明礼貌、尊师爱生,坚持原则、伸张正义。
第四条 各处(室)、系(部)必须坚持每日考勤制度,做好原始记载;以处(室)、系(部)为单位将职工考勤表及统计表汇总于次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报人事处。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凡国家、省、市级党、政、工、团机关部门和本院评选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非政府部门除外)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教材编写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成绩突出者。
(三)努力学习,自学成才,提高学历者。
(四)无私奉献、见义勇为、有突出表现者。
(五)当月出全勤者。
(六) 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第六条 奖励种类和奖励办法
一、教育教学成果奖。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精品、优质)、教学团队、教学名师、教坛新秀、学术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双师素质、教书育人等教育教学方面的奖励按学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无明文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先进鼓励奖执行。
二、科研成果活动奖。在申报课题、科研成果获奖、发表论文、教材编写、出版著作、参加学术文体比赛等有关方面的获奖和资助按学院《科研奖励与资助办法(试行)》(乐职院[2009] 120号)执行。
三、自学成才奖。学院鼓励职工业余学习,提升学历,自学成才。凡是经学校批准,所学专业对口、相近或与学院发展相符合的专业学习,并在学院服务一定年限者,按学院有关“硕、博人才培养工程”(乐职院[2009]115号)文件精神进行奖励。
四、先进鼓励奖
学院党委、行政、工会、团委按照各自的章程、规定、办法或上级文件精神评选先进。评选推荐的基本程序必须经过群众推荐、会议决定、公示等环节。按照以下标准奖励。
类别 |
先进称谓 |
国家级(政府/部门) |
省级(政府/
部门) |
市级(政府/部门) |
院级 |
行
政 |
优秀教师(名师) |
4000/2000元 |
2000/1000元 |
1000/600元 |
300元 |
优秀辅导员 |
先进工作者 |
先进集体 |
4000/3000元 |
3000/2000元 |
2000/1000元 |
500元 |
党
务 |
优秀党员 |
4000/2000元 |
2000/1000元 |
1000/600元 |
300元 |
优秀党务(纪检)
工作者 |
先进党支部(总支) |
4000/3000元 |
3000/2000元 |
2000/1000元 |
500元 |
工
会
团
委 |
工会积极分子
先进工会干部 |
4000/2000元 |
2000/1000元
|
1000/600元
|
院工会、院团委
评选
200元 |
优秀团员 |
优秀团干部 |
先进工会 |
4000/3000元 |
3000/2000元 |
2000/1000元 |
院工会、院团委
评选
400元 |
红旗(先进)团委
优秀团支部(总支) |
五、竞赛活动奖
参加上级政府部门举办的有关教学、科研方面的竞赛活动,或经学院批准参加的有关教学、科研方面的竞赛活动,以及经学院批准院内组织的有关教学、科研方面的竞赛活动,按以下标准奖励。(非政府部门、非教学科研内容除外)
1、政府奖(一等/二等/三等)单位:元
教师参加教学、科研、技能(含艺体)比赛 |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团体 |
10000/3000/2000元 |
2000/1500/1000元 |
1000/800/500元 |
个人 |
5000/3000/2000元 |
1000/800/500元 |
500/400/300元 |
2、部门奖(一等/二等/三等)单位:元
教师参加教学、科研、技能(含艺体)比赛 |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院级 |
团体 |
10000/3000/2000 |
2000/1500/1000 |
1000/800/500 |
500/400/300 |
个人 |
5000/3000/2000 |
1000/800/500 |
500/400/300 |
300/200/100 |
3、配套奖(一等/二等/三等)奖励教师团队,单位:元
教师组织指导学生参加教学、科研、技能(含艺体)比赛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院级 |
2000/1000/800 |
600/500/400 |
400/300/200 |
200/150/100 |
六、见义勇为奖
见义勇为奖根据事迹由学院研究给予奖励。
七、全勤奖:
全勤奖按月发放,对出全勤的职工每月发给全勤奖50.00元。当月有事假、迟到、早退、旷工、旷会者或病假累计3个工作日及以上者,不发全勤奖。
八、年度考核奖:
按照学院《教职工岗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发给相当于本人当年第十二月份工资的年度考核奖,并结合职工岗位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年终目标奖。
九、特别贡献奖
对学院建设与发展等方面积极献计献策,被学院采纳并获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直接为学院创收者;对维护学院稳定、保护学院财产安全,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者;其他经学院研究应奖励者;由学院研究给予特别贡献奖。
以上各种奖励以文件(公章)为依据,同一个项目,全院只奖励一次(就高),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惩 处
第七条 惩处种类
一、经济惩处:分为赔偿损失、扣发津贴、奖金、工资。
二、行政惩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待岗)、解聘或辞聘。
第八条 惩处办法
一、经济惩处:
1、上班、上课、开会迟到(在超过规定时间到岗者)、早退(提前离开岗位办私事者)或脱岗(中途离开工作岗位办私事者)每次扣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10元。
2、旷工(旷会)1天者(半天按1天处理):每次扣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50元;旷工(旷会)2天者(1.5天按2天处理):扣发本人2天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并扣发当月1/4岗位津贴;旷工3--4天,除扣发本人旷工期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外,并扣发当月1/2岗位津贴;旷工连续超过4天,累计超过5天,除扣发本人旷工期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外,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并按学院《教职工岗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执行,岗位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天数以工作日计算)
3、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或调动,一次扣50元;职工之间不团结、上班期间、工作场所吵架、无理取闹、搬弄是非、有损教育者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一次扣100元;如发生打架者,一次扣200元;打骂或体罚学生者,一次扣300元。
4、凡有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影响综合治理、消防、稳定言行或参与“六害”邪教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一次扣1000元;造成学院损失者,一次扣1000—2000元;
5、行管、工勤人员责任范围内,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师生用水、用电、用膳等的不安全,影响学院声誉;或实验室人员、保管人员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或财产损失,一次扣200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由学院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6、院领导、各处、系(部)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全院职工监督,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处室成员考勤、考核的平时记载,公正、严格地考核,按要求填报有关表格,不得隐瞒、谎报、迟报。否则,一次扣责任人200元。
二、行政惩处: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
(1) 一学期迟到、早退10次以上或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1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者;
(2)上班期间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不利于安定团结者;
(3)诽谤毁损他人名誉或学院形象者;
(4)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消极怠工,未完成工作任务者;
(5)违反国家和学院其它规定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待岗)、解聘、辞聘等处理。
(1)道德败坏、侮辱打骂或打击报复他人者;
(2)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
工作日者;
(3)玩忽职守给学院带来重大损失者;
(4)乱收学生费用、挪用或贪污公款者;
(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6)严重违反国家和学院其它规定者。
被认定为教学事故者经济惩处、行政惩处参照执行。
中层干部违规违纪参照执行。
三、聘期内待岗人员的处理
因受行政惩处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成为待岗的人员。待岗人员从待岗之日起,学院给予其3至6个月的待岗期,待岗期间,由学院指定部门管理,待岗人员应当服从学院的转岗培训和临时性工作安排;其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和目标奖,工龄连续计算。学院为待岗人员提供不少于2次的上岗机会。
待岗期满,仍未重新受聘的,由学院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委托管理期为1年。委托管理期间,由学院发给本人基本工资,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和目标奖,工龄连续计算。委托管理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聘)。本人不愿辞职(聘)的,由学院办理辞聘手续。
待岗人员在未重新受聘期间,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一般行政职务和技术等级的晋升。重新受聘后,按新岗位核定工资、津贴待遇。
第九条:奖惩程序
一、 职工奖励
(一)职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科研活动奖、自学成才奖、年度考核奖等有明文规定的按学院文件进行奖励。
(二)职工先进鼓励奖、竞赛活动奖、见义勇为奖、特别贡献奖、全勤奖等以及无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进行奖励。
奖励程序:由获奖者于每年7月暑假以前将原件、复印件交人事处审核、报学院审批后教师节进行表彰奖励。
二、职工惩处
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职工违规违纪由所在部门、教学事故由教育督导处书面报人事处。
经济惩处事实清楚、本人认可的直接按本奖惩办法执行。
行政惩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待岗)、解聘、辞聘)或经济惩处有异议的按下述程序进行:
根据职工违规、违纪情况成立相应的调查处理小组,由人事处,监察审计处、工会、当事人所在部门和相关处室参与,对问题进行认真、实事求是的调查、取证,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必要时交党委会讨论处理。
对构成违法犯罪须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职工受惩处后,有关材料将记录在案,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职工受惩处后,如果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10日内,向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机关未做出改变惩处的决定前,仍按原惩处决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院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教代会审议通过从2010年11月24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