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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引导广大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营造风清气正的教书育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77779193永利官网师德建设工程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职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我院每一位教师都应当模范遵守。对照以上文件规定,现将下列行为列入我院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一)违反教育部“六禁令”的行为
1.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2.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3.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4.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5.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6.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高校教师师德“红七条”的行为
1.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升学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三)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行为
1.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的行为。
6.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学生。
7.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在招生、考试、推优、升学、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四)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失范行为受理及处理程序
1.根据《77779193永利官网师德建设工程实施办法》(乐职院通〔2017〕18号)相关规定,由学院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师德办”,挂靠人事处)负责受理师德失范行为举报。
2.接到举报后,报师德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调查的,由师德办牵头成立联合调查小组,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小组成员由人事处、纪委办、监审处、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3.经调查核实并听取被举报人陈述和申辩后,调查小组根据取证事实形成拟处理意见(失范行为属于学术范畴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鉴定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拟处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教师和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由纪委办按规定程序处理。在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4.师德办将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审议的处理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形成处理决定。需要进行通报的,由师德办负责起草通报文件,报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再行文通报。
5.人事处会同纪委办等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在处理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应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若处理对象是我院外聘教师(含我院聘请的各种企业师资,下同),由师德办将处理决定通报其工作单位。
6.若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可在学院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纪委办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由纪委办牵头复审复查。
(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教师和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和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对外聘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师德建设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德建设责任制
1.学院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人事处牵头、各系(部)、处(室)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人事处是师德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的贯彻落实。
2.学院各部门是师德建设的主体责任部门,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学习、宣传、考核、监督和自我检查。学院将师德建设作为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3.学院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若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师德建设问责制
1.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2.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院分别做出检讨,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四、师德失范行为通报和报告制度
(一)加强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监督和查处。对查处的师德失范行为,一律在全院进行通报,以发挥警示和教育作用。
(二)定期向省教育厅报送师德失范行为查处及通报工作情况以及《四川省师德失范教师基本信息一览表》(每年的1月、7月第1个工作周)。
五、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在职在编教职工和外聘教师。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师德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