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川财行〔2022〕34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我省相继制定出台了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 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并逐年完善。针对近年来有关部门和人员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经认真研究,现统一作如下解答,请在工作中遵循。
一 、关于《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关于参加收费会议问题。各单位要严格参加收费会议的审批,不鼓励参加收费性质的会议。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应经 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参加已明确收费标准的会议,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可按会议收费标准报销;对会议要求食宿自理的,所发生的住宿费等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从严审核报销。
二、关于《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 一)关于参加统 一 专项活动(工作)问题
出差人员因参加统一专项活动(工作),由组织方统一安排 并承担了出差期间的交通(含城市间和市内交通)、伙食和住宿费用的,不再回原单位报销住宿费和领取伙食补助费,可凭出差 审批单或专项活动(工作)通知等凭证减半领取出差期间的公杂费。
(二)关于出差当天往返问题
出差当天往返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按各部门(单位)现行差 旅费审批程序报批后,可凭出差审批单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三)关于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问题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比如,住在自己或亲戚朋友家里),按各部门(单位)现行差旅费审批程序报批后,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关于使用私家车公务出行问题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如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
(五)关于公务租车费问题
单位临时租用车辆进行差旅活动的,须按公务租车管理规定执行,租车经费纳入差旅费列支。到常驻地范围外出差,且有城市间公共交通的,首选公共交通工具,原则上不得租车出行;因会议、培训、接待等专项工作发生的租车费用,分别纳入会议、培训、接待等相关费用列支。
(六)关于出差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凭据问题
出差人员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方式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收取相关费用后确实无法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条和其他收款凭证的,出差人员自行保留微 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备查。
三、关于《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一)关于授课老师行政级别与技术职称对应关系问题
县处级(含正处、副处)及以下人员讲课费参照副高级技术职称标准执行,厅局级人员参照正高级技术职称标准执行,省部级人员讲课费参照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标准执行。授课老师既有行政级别,又有技术职称(以职称证书为准) 的,讲课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授课老师既无行政级别,也无技术职称的,讲课费参照副高 级技术职称标准执行,特殊情形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离退休人员讲课费标准问题
鉴于兼职教授、客座教授不属于技术职称序列,邀请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担任师资的,讲课费按其原来的职称或级别标准执行。邀请离退休人员担任师资的,讲课费参照离退休前的职称或级别标准执行。
(三)关于为本单位人员授课是否领取讲课费问题
符合《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召开的培训(即, 列入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年初有预算),邀请本单位人员授课(培训通知中需明确授课人、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对象等内容), 考虑授课人员备课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并可能占用休息时间,可按规定标准领取讲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