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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认定和资金发放办法
乐职院通〔2019〕27号
为切实发挥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专项经费的作用、助推脱贫攻坚,帮助困难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经费使用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85 号)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认定
(一)评审对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的全日制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残疾人家庭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以及就业困难毕业生。
(二)评审程序
学生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班级民主评议→系(部)初审并公示→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公示→上报学院资助评审领导小组审批→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指标分配
以当年省教育厅下达我院名额、经费为准,根据系(部)毕业生人数、困难学生人数下达评审指标。
(四)发放标准
2019 年帮扶标准为 600 元/人(以后年度若标准有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二、帮扶经费来源
(一)省教育厅下达经费
省教育厅下达学校就业帮扶经费为准。
(二)学院自筹经费
学院根据困难毕业生状况,自筹经费增加帮扶人数,标准按省上统一标准执行。
三、资金发放办法
严格按照教育厅确定的人数和标准发放。学校自筹经费增加帮扶人数,严格按照省统一标准发放。并一次性发放到困难毕业生本人或者经本人授权委托的银行卡上,不得发放现金。完善财务手续,加强审核监督,防止错发漏发。
四、加强感恩教育
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发放就业帮扶专项经费,助推困难大学生充分就业,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大学生的关心关怀,既是一项民心工程,也是一项德政工程。加强各类教育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学生的感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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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