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职院发[2004]9号
关于我院教职工和
教职工家属就读本院缴费的规定
院属各系、部、处(室):
根据2003年12月22日学院党政工联席会议议定,凡我院教职工就读本院各专业,学费减半收取,其它费用全缴;就读我院与外校联办相关专业,上缴联办校费用部分由个人承担,缴本院学费部分减半,其它费用全缴。教职工配偶、子女就读本院各专业,按学院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
2004年秋季缴费前,教职工和教职工家属已就读本院的按原三校有关规定办理,从2004年秋季开学起按此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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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